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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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3、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4、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无疑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元凶,但是对于施暴者来讲,虽然存在暴力行为,不过却不一定就是对孩子实施的,于是在对未成年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时候,法院要充分考虑这一点。不是只要父母因为家暴而离婚,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就一定不能给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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