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以下情况,法院才能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当然,如果偿还完欠款,法院也会解除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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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在起诉前、起诉后传票送达前,传票送达后、判决后等任何时候,都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造成账户冻结的原因有:委托买入未成交会占用资金,并冻结;新股中签,账户冻结中签款项;补缴股息红利税,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出现冻结资金;申购基金或理财产品,尚未确认份额。冻结账户指一个暂时不允许支取款项的账户。例如,由于政府采取的紧急金融政策,或是在法院判决之前被禁止提款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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