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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进行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审不是最终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规定。因此,对县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县一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申请再审。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我国有三种方式纠正: 一、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要求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要求人民法院再审; 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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