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您将按揭房产再抵押的合同行为,如果未经银行同意,则属于无效合同行为。此时您与借款公司的借款主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您仍需偿还借款,但对方对房产无优先受偿权。如果您再抵押的行为事先经银行同意,且是用已还清部分的份额抵押的,那么在您无法偿还债务时,借贷公司可以诉请拍卖您的房屋,就其所拥有的抵押权份额优先受偿,银行优先受偿另一部分。如还有剩余则属于您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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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未登记但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未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会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分别确定。 如果抵押物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未登记的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应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如果抵押物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即使未登记抵押权也有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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