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需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才可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两位的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就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手。当事人双方可以和他人再次办理结婚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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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未登记结婚,所以你们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们有了共同的孩子,分手后对方提供孩子的抚养费是应该的,你担心对方将来不提供抚养费想去公证机构公证,这种情况公证是没有什么强制约束力的,比较可靠的办法就是你们可以通过法院解除你们的非法婚姻关系,同时明确对方对孩子承担抚养责任,把每月承担多少、承担到什么时候都确定下来,如果以后对方不履行抚养责任,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还没拿结婚证生了则孩子属于非婚子子女,参照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解决。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下的一般由母亲来抚养孩子,孩子过了两周岁的,孩子父母双方自行协商谁来抚养孩子,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谁来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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