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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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由报酬所得人缴纳。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工资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既可以由个人缴纳,也可以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为扣缴。一般由发放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从发放的劳务报酬中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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