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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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工伤认定程序: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伤害事故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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