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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应对其承担责任?

2022-03-04 14: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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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4 回复

专业分析:

提问者,该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理论问题,故而再次回答你:所谓“竞争关系”即商品或服务被取代的一种社会关系。司法实践角度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关于“竞争对手”的定义。一般涉及上述法律纠纷时候对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2004年11月11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有着比较务实的论述:讲话认为应当准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认定不正当竞争,除了要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外,还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首先,从有关法理精神和立法本质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的主体应当限于市场经营者之间,非市场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这种经营者是在竞争市场上从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目的,即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其次,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再次,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人须与被告之间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的经营者受到损害,但只要侵权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是特定、具体的,在不特定的受损害的经营者与特定侵权人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就是特定、具体的,任何受损害的不特定的经营者原则上都可以主张权利。但这类诉讼在具体程序适用和实体权益处理等问题上,还要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要做到准确体现法律规定的精神。重要提示:根据各个案子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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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是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以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分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的须《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体系 2、企业要提升法律意识,要勇于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 3、加强社会监督,尤其体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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