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有关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对公民提起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医疗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医疗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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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中的级别管辖是:对于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的第一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医疗纠纷的性质:医院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或单位之间就病患所发生的所有矛盾纠葛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纠纷。医疗纠纷的特点:医疗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只有医务人员及患者,其他与双方有关的人不属于医疗纠纷的主体。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而提出的纠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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