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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的,另一方可以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诉状及副本等离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诉状及副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无效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会判决离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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