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3、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可分为以下几类:①居住时间证明:包括外来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②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③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④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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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政府出台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发放;在居住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不需申报居住登记和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办理需提交的材料:申办人办理居住证要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本人年内彩照一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任何费用。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需要缴纳工本费。
居住证办理需要的资料有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固定合法住所证明等。申请人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申领手续,然后社区居委会对申领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符合申领要求的,市公安局完成制证工作,并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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