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对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于消极性的法律事实,外延过于宽泛,要当事人对此种事实进行否定性证明,实际上极为困难。单胆厕感丿啡搽拾敞浆如果再辅之以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则更为合理,也更为科学。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真正原因有多种,既存在债务人主观上的不愿清偿,也包括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无法清偿,而只有复合原因导致的不能清偿,才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三、为防止债务人借破产之机逃废债务,应坚持复合原因,应避免进入破产程序,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四、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而言,一般要求其举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而言,一般要求其举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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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包括两个要件: (一)严重亏损; (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如果企业破产重整过程较为顺利的展开,完成整个破产重整的过程大约为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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