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在抵押担保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够按时归还相应的欠款,则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偿还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对债务进行相应的代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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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如下: 1.金钱债权。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 2.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非金钱债权,例如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物品为给付标的的实物债权,以及以提供劳务等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在其不能实现时,也常常发生财产上的损害,从而由非金钱债权转化为金钱债权,为了确保该种债权的实现,自然可设定担保物权。 3.将来债权。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通常在其设定时,被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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