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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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干警提押在押人员不带手铐并不一定违反规定,实际上无论我国的《看守所条例》还是《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对于普通犯人,都是严格限制戴械具,只是固定在某种情形可以戴,而不是必须戴。
在看守所,一般不要带手铐,但是有以下情形的,需要戴械具: 1、已经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2、看守所所长批准的,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3、提审或是会见律师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手铐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中,关于对看守所人员戴械具的,都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满足法定条件的,才能适用,不得轻易加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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