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铁路事故受害人如何认定及承担责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民横穿铁路受伤的,除非是公民故意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否则铁路公司不能免责。一般情况下,如果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导致受害人穿越铁路线受伤的,铁路公司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果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