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延期与注销手续如下:一、变更手续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就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进行变更。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二、延期手续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三、注销手续根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向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的情形有: (一)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二)专利权因无效、被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三)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 (四)质押期限届满的。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有以上四种情形的,中国专利局经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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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变更的手续,一般如下:填表,提供记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协商解决的,提交全体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提交法院判决;专利局收到判决后,通知其他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上诉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要递交受理上诉的通知。
专利权人变更手续是:1、个人或者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批准;2、必须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和登记手续;3、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应当提交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同时缴纳费用;4、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后,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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