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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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继承的遗产受赠的财产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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