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籍的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①收到申请的转入学校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②收到申请的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核办,同意接收的要确定转入学校并将有关材料转至转入学校;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转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完成后,将学生名单发送至转出学校核办。 3、转出学校同意后,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管理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5、学生转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并通知转入学校。 所有转学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完成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学生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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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符合转学插班条件的学生,到原就读学校(A校)开具《转学联系函》; 2、申请者的监护人填写《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 3、申请者的监护人携带《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转学联系函》、入学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居住地学区学校(B校)申请学位,并验核材料。 4、受理插班申请的学校(B校)给“同意插班的学生”开具《转学联系回函》; 5、教育局根据各校的学位情况提出改派意见后,将该生的《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返回受理登记的学校(B校); 6、原就读学校(A校)在收到《转学联系回函》前,应当保留该生的学位; 7、受理登记的学校(B校或C校)在开学一周内将本校《转入(出)学生名单汇总表》及《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转学联系函》等入学资料整理好,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送基础教育科审核,不按时上报审批、手续不全者不能取得学籍; 8、有转出和接收插班生的学校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校学生流动情况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新学校的接收证明,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区教体局签字盖章证明有转出和接收插班生的学校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校学生流动情况录入《学籍管理系统》。新学校的接收证明,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区教体局签字盖章证明。
转学籍需要的手续如下:户口簿;转学证书,由区、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中考档案,须有区县、市以上招生部门及普通高中的录取签章;高中学生档案;会考考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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