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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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主要如下: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即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构成了犯罪;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应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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