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同下)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伤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上面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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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产安全事故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 1.事故发生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4.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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