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日常作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出生证(5张)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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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也可以办理出生证明。《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的,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登记簿;申请人在境外,须提供护照;申请人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通行证及台湾身份证;提供户口所在单位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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