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并依法送达和执行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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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其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对被许可人的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的原则。超越法定职权主要有三种情况:超越法定的事项管理权;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权;超越法定的级别管理权。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实施行政许可,包括违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颠倒行政步骤等。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是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可以撤销。当出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等情况时,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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