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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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果对车辆或者其他物品有局部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可以修复的,应当赔偿修复该损伤的费用,以及由于该损伤导致的价值上的减损; 如果车辆或物品所受损伤是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 车辆或物品在修理期间,耽误使用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是不能算在赔偿范围之内的,但是,如果该车辆或物品是受害方谋生的工具,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及修理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经济收入,此时可要求加害方对此间接损失给予适当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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