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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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成为自首的主体,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自然人才作为自首的主体。因此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自首主体。 自首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1.主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报案。 2.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 3.如实供述罪行。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需要的条件有:单位注册资本、净资产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本数额;单位管理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单位具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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