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凡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由非机动车、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样受害人只能根据以11000元为限要求保险人赔偿死亡伤残赔偿费,以1000元为限要求保险人赔偿医疗费用(参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第八条),这种情况属保险人绝对免责,只是象征性承担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的规定被保险公司拟订为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条款。 在此笔者归纳四种一般可免责条款,即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于《条例》限定了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财产损失,一直以来,法学界争论不休,法官理解的差异,也造成了法院判例的迥然不同,有支持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伤残赔偿费的,也有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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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撞别人车保险不赔。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可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可以的,如果已经超过了24小时的报案时效,但只要是意外伤害基本是可以报销的,意外伤害是赔偿医疗费的80%,100元以下是免赔的。鉴于超过报案时效可以去派出所开一个意外事故证明,也可以去交警大队开一个交通事故证明。如果要报保险必须准备发票原件、病例、诊断证明、身份证、银行卡、保单、行驶证、驾驶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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