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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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要件的,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客体:人的身体活动自由 2、客观方面: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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