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的判定条件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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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属于工伤范畴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 2、在进行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时意外受伤; 3、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时,因工受伤或遭受事故失踪的; 6、上下班路上,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 7、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的标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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