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在一般情况下应于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但是,在“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下,则不受此限。 所谓的“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一般是指以下情形:一是犯罪同伙闻讯后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制造证据的;二是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有待查证的,但尚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不吐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四是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当上面情况排除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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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有碍侦查的情况除外。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法律中规定,除了对侦查有妨碍的情况之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后的24小时内,就应当通知其家属。而在对侦查有妨碍的情形消失了之后,也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格外,对于在规定的24小时之内没有通知的,应该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相应的原因。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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