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二、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三、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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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置换安置房的被拆迁房本就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该安置房也被视为该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不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是被拆迁房拆迁之后登记在夫妻一方,且差价由夫妻共同出资,视为共同财产,有协议按协议,否则由法院分割。
婚后安置房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如果婚前房产属于一方房产的,则婚后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用分。如果婚前房产属于双方房产的,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该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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