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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在不同省份工作期间、缴费期间,养老保险权益能够连续累加计算的问题。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已经固定,不存在再累加、衔接问题,因此,也没有必要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为方便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国家已经建立了养老金异地支付系统,不在原来参保地生活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异地支付领取退休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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