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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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抚养人没明抚养能力。 (2)原抚养人有暴力倾向或其它不良品质,对孩子教育不利。 (3)原抚养人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原抚养人而不和子女一起居住交由别人抚养的。 (5)原抚养人有其它违法行为而侵犯子女权利的。
申请由男方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 一、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四、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五、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六、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七、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八、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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