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式有哪些 1、保险公司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是肇事方的责任,还是受害方的责任,其事故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能够完全弥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则肇事方不再向受害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保险责任限额不足以弥补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对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划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2项确定的归责原则。 2、过错责任方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自行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事故完全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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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2、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 3、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还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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