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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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2.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按照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进行分割;3.照顾无过错方,在法院判决时,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
现在的婚姻法律离婚财产分配有约定的,按照夫妻约定进行分割,没有约定的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由司法机关进行判决来分割,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对有过错方还可以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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