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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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提出申请,生成流程编号。 2.受理: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发送到审查环节。 3.审查:受理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 4.决定:审查通过后,受理人员作出许可决定,制作《营业执照》。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是: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住所证明; 3、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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