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05.11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至于通过网络,还是通过门店,还是通过别的方式,那都是方式问题,不影响定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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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可以向“中国互联网法律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或者是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是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综上,网络赌博平台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是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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