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如果双方是乡镇户口的,可以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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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结婚不可以在异地办理,因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只能在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的证件材料之后,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天发给结婚证。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任意一方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么只需要开出对方的经常居住证明,就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立案前到居住小区物业或街道办事处开具对方经常居住证明,然后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对方的居住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并于法院规定的日期前交纳诉讼费,缴纳完毕诉讼费后,耐心等待法官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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