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哪些情况下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存在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4)主合同无效的,也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公司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非善意的。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