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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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适用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公司法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用工的形式有: (一)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 (二)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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