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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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有效。司法实践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限制性规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都会被视为有效合同。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超越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如果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存在可撤销事由或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是可以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并不会当然无效,主要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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