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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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应当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当事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交验机动车,并且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的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机动车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临时车牌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如果是新车在申请正式车牌的期间使用临时车牌,使用期限不超过15天。临时车牌应一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外一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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