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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减持的限制

2022-11-10 18: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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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针对部分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清仓式减持”,以及董监高通过辞职实施减持等新问题,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出台了相关减持实施细则。最重要的一点区别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股份、以及董监高辞职后的股份的减持进行了额外的限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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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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