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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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开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其他。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有: 1、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2、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 3、审批机关批准; 4、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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