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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新股东能否以未出资为由要求变更登记受让人名册资本范围

2022-11-03 17: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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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3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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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超律师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之后,股东名册未变更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名册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未变更等级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只有完成所有变更要求,股权转让行为才能完全彻底。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未出资可以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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