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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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填写《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招工表、用工劳动合同、调动介绍信等)及复印件; 3、核定缴费基数、缴费金额; 4、审核参保人员的基础资料; 5、建立参保人员档案; 6、缴纳审核认定的保险费; 7、从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亡期间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亡期间的赔偿的,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亡期间的各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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