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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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3、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4、经济合理原则,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合同履行原则如下: 1.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5.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6.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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