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因此只要你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且没有犯罪是不会被判刑收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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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若是走私案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循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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