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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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为: 1、在治疗终结后,当事人向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 3、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出具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伤残鉴定主要有如下程序: 1、被害人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及诊断报告、病历等材料; 2、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出具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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