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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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费的标准如下:对于没有执行金额的案件,每件案件缴纳50-200元;对于执行金额低于一万元的案件,申请费为50元;对于执行金额超过1万元的,超出的部分按照不同比例缴纳。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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