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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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如下: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义务的,或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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