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一起承担,一般工伤保险会报销到98%左右,剩余部分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即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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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个别地区的法院认为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治疗劳动者所受伤害无关或扩大损失的,否则,超出工伤保险赔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应当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照常支付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停工工资,,如果造成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伤残津贴。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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